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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2023年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 專項整治行動典型案例(三)

          點擊次數: │ 更新時間:2024/3/25 8:24:54 │ 【打印此頁】 │ 【返回】 │ 【關閉

          2023年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培訓“走過場”專項整治以來,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全省統一部署,認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查處了一批安全生產培訓、特種作業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為切實強化違法違規警示教育,進一步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將查處的第三批部分違法違規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特種作業違法行刑銜接類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6月28日,乳山市應急局對山東燈塔水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李某某電工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已過有效期。(李某某曾持有電工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限為2010-4-10至2016-4-10,該證件已過有效期。)同時,發現李某某購買了原特種作業證號(有效期2021-12-28至2027-12-27)的偽造特種作業證件。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其作出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李某某購買非法印制、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案例二:2023年8月22日,棗莊市薛城區應急局對棗莊市偉倫鞋業(山東)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朱某某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朱某某給予警告,并作出處人民幣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朱某某購買非法印制、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案例三:2023年9月7日,棗莊市應急局對薛城區檢查時,發現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某使用偽造的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王某某給予警告,對其作出處人民幣0.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對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王某某、西咸新區空港新城特志衛信息咨詢工作室、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紅山區東郊村七組園田二隊高某某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犯罪線索于2023年9月18日移送公安機關辦理,2023年10月11日,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對王某某作出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四:2023年10月13日,棗莊市薛城區應急局對棗莊市海象紙業有限公司外包作業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外包單位滕建建設有限公司在承建厭氧塔基礎工程項目施工中,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外包企業作出警告并作出處人民幣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外包單位購買非法印制、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違法行為依法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案例五:2023年11月22日,煙臺市芝罘區應急局世回堯街道執法人員發現在芝罘區機場路富有花園施工現場內,芝罘區湞欣圖文制作中心臨時雇傭工人馮某某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進行動火作業。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湞欣圖文制作中心作出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馮某某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相關規定,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案例六:2023年11月27日,煙臺市芝罘區應急局世回堯街道執法人員發現在芝罘區青年南路汽車維修部施工現場內,莘縣大超廣告工作室臨時雇傭工人武某某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進行動火作業。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莘縣大超廣告工作室作出處人民幣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武某某因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二、特種作業違法行政處罰類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4月20日,淄博市博山區應急局和博山區域城鎮行政執法人員對淄博福霖機械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在規定期限內復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3年6月9日,乳山市應急局對江蘇銳達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陳某某、朱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高處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人民幣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2023年7月1日,商河縣應急局根據鎮街移交線索,對山東弘瑞金屬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田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2023年7月4日,東營市東營區應急局對勝利油田勝利泵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劉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高處作業。

          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2023年8月10日,濟南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對濟南玉寧杰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李某某(山東博研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為該特種作業人員的派出單位)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2023年8月10日,東營市應急局對山東聚圣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低壓電工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2023年8月15日,商河縣應急局執法人員對山東欣宏藥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在規定期限內復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2023年8月24日,德州市寧津縣應急局對寧津縣蓬發機械廠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在規定期限內復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2023年9月18日,菏澤市東明縣應急局對東明鑫粒建材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逯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2023年9月19日,煙臺市萊陽市應急局利用無人機進行三違作業巡查時,發現萊陽佳興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存在高處作業行為,隨后執法人員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張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高處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2023年10月10日,棗莊市嶧城區應急局對山東豐源新型材料科技股份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山東弗雷德機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高處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項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2023年10月16日,東營市應急局對山東中一橡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一是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該企業2023年新上崗員工劉某廠級安全培訓教育時間、培訓時長等情況未如實進行記錄;二是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該企業2023年2月19日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人隋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三是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合并作出處罰款人民幣6.9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三:2023年10月27日,棗莊市薛城區應急局對棗莊恒拓機械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作業,并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2023年11月2日,安丘市應急局對濰坊東建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未在規定期限內復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五:2023年11月7日,滕州市應急局對滕州市華閎北區紙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王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六:2023年11月15日,煙臺市芝罘區應急局對煙臺匯恒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雇傭人員劉某在離地面高3米的位置進行高處作業,經查,劉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高處作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七:2023年12月5日,棗莊市臺兒莊區應急局對忠建鋼結構安裝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楊某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作業,并依法立案調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和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企業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培訓機構違規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8月7日,青島市應急局對青島東方盛安全技術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存在培訓造假行為。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2023年11月22日,莒縣應急局對莒縣職業培訓學校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培訓學校存在低壓電工作業初培初考雙科特種作業學員培訓檔案中教學日志與培訓大綱不符。

          依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并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對該機構作出處罰款人民幣0.7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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